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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文提纲)

2021-12-06 16:27:44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103
在我国刑事实践中,因果关系判断存在着主观判断优先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代替规范判断、复杂因果流程模糊论证的问题。因果关系的判断和论证向来是刑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因果流程的复杂性、判断结论的绝对性和成立标准的多元性。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苏俄的必然说和偶然说,德日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必然说和偶然说曾经一直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对德日刑法学说的关注,相当因果关系说成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有力学说,而在相当因果关系说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德国占主流地位的客观归责理论,也走进了国内刑法学人的视野,引起了广泛讨论。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规则分为三大条件和若干下位规则,分别是1.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1)降低风险。(2)未制造风险。(3)假定的因果过程。2.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1)未实现风险。(2)未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3)结果不符合谨慎规范保护目的。(4)合法替代行为和风险提高理论。3.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1)参与他人故意的自危。(2)同意他人造成危险。(3)他人责任范围。在德国的阶层犯罪体系中,客观归责是客观的行为构成要件的最后一环;在中国的犯罪构成要件语境中,客观归责宜置于客观方面来讨论,且该理论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客观归责理论仍存在局限性:一是客观归责理论检验规则的局限性:相较于先前的理论创新度有限,其三大条件中的下位规则均为反面规则,并未对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给出正面的定义,且对于这些规则的检验是任意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二是风险理论的局限性:风险降低不一定不能归责,在一定条件下降低风险的行为也是危害行为。制造风险是对危害行为的判断,这导致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被重复判断。三是主观化倾向的局限性:一方面,客观归责理论所处的犯罪论体系中的主客观要素尚未完全从对立走向融合。另一方面,客观归责理论中加入了“行为人特别认识”这一主观要素,使得客观归责理论具有了主观因素,有主观归责之嫌。对于上述局限性,本文的解释如下:一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检验规则并非完全没有创新。其通过风险理论这一规范性理论为客观事实到法律规范搭建了桥梁,弥补相当因果关系说从事实生硬地跳跃到规范判断的不足;客观归责理论本质上是一种限缩责任的排除性规则,正面规则并不是必须的;二是判断一个降低风险的行为是否是危险行为,宜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制造风险的标准使得行为被判断了两次,这是由于客观归责理论是排除性规则,确保从正反两方面对行为进行评价,但重复检验问题仍有待解决。三是关于客观归责主观化倾向,主要是体系问题:客观归责在一个区分主客观要素的犯罪体系中来判断客观要素的因果关系,而这个体系与旧时古典犯罪论所秉持的自然主义藕断丝连。关于客观归责理论未来的出路,在德国语境的阶层体系论中,对于客观归责的主观化倾向,本文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承认客观归责中主观因素的合理性。盖因从犯罪阶层体系来看,主客观完全二分已经是过去式,如果批判客观归责不客观,那么首先应当反思整个体系。第二种方案则是重构整个犯罪论体系。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在形式上依然采用了主客观相区分的方法。未来或许可以进一步打破主客观要素的壁垒,那么客观归责理论中含有主观因素不再违和。第三种方案是保留三阶层犯罪论的总体框架,将客观归责理论“溶解”在行为构成中:将第一个条件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直接放在行为中判断,将第二个条件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放在结果中判断,这样将客观归责理论化于无形,而在客观事实的判断中直接融入主观因素,也许也是一种出路。在中国语境中,由于目前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流依然是四要件,由于四要件缺乏体系化和阶层化的构造,使得裁判者在思考问题时把一个本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放入因果关系的判定中。要借鉴客观归责理论,首先是要确立四要件的判断顺序。客观方面类似于犯罪论阶层体系中的行为构成要素,相应地可以放在第一位进行检验。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客观上限制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的归责理论,适宜放在客观方面要件的最后一步进行讨论。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第一章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
第一节 司法实务评述
一、案例分析
二、判断难点
第二节 学说评析
一、必然说与偶然说
二、条件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四、客观归责理论
第二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第一节 判断规则
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二、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三、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体系定位
一、德国语境:阶层犯罪论
二、中国语境:犯罪构成
第三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局限
第一节 检验规则的局限性
一、有限的理论创新
二、单一的反面规则
三、随意的检验顺序
第二节 风险理论的局限性
一、风险降低与注意义务
二、制造风险与危害行为
第三节 主观化倾向的局限性
一、主客观要素:对立或融合
二、行为人的“特别认识”(Sonderwissen)
第四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出路
第一节 德国语境
一、目的理性的遵循
二、阶层犯罪论中的定位
第二节 中国语境
一、犯罪构成中的定位
二、本土化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